调解员守则
深圳市罗湖区百朋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应按照深圳市罗湖区百朋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规则,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保密地解决争议。
第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条 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责;未被指定为某一案件调解员之前,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从而谋求自己作为该案的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 调解员应主动向本中心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本中心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调解程序结束后,不论调解成功与否,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担任该争议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第九条 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不得以本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第十条 本守则由调解中心理事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