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百朋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罗湖区百朋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是由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百朋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是非营利性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平等、诚实守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百朋商事调解中心的收费分为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司法确认费用、其他费用。

第四条 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对所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的收费,应与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受理的所有案件的调解活动。 人民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商请协助、联合调解的案件,收费执行该机构的规定或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第二章调解登记收费

第六条 调解登记费,指各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向百朋商事调解中心缴纳的费用,按每方当事人200元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应自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百朋商事调解中心缴纳。

第八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缴纳调解登记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拒绝调解,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可以撤回受理,同时返还已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调解服务收费

第九条 调解服务费,指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给付调解员的报酬、调解组织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收取,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调解服务费的收取,采取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第十一条 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根据争议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每件缴纳1000元;

(二)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含50万元),按照0.375%交纳;

(四)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含100万元),按照0.25%交纳;

(五)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含200万元),按照0.225%交纳;

(六)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交纳;

(七)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75%交纳;

(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5%交纳;

(九)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25%交纳。

第十二条 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应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与百朋商事调解中心签订收费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费用和缴费方式缴纳调解服务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可以终止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收费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外,商事调解组织可以酌情返还当事人已缴纳的剩余调解服务费用。      

第四章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确认费用,指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需由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协助申请司法确认的费用,由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收取,按1000元/件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一)调解员需异地调解或调查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二)因邀请证人、聘请律师、翻译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费用;

(三)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专家咨询、评估、司法鉴定、文书翻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

(四)当事人自行租用用于调解工作的场所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按照谁申请,谁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列费用,可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或有关机构支付,也可约定由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收取后转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协助百朋商事调解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结算。

第十九条 百朋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结算,不得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允许调解员私自收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百朋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4年2月1日发布并生效。